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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6〕38号

时间:2026年05月18日 点击次数: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6〕3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你们关于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6〕3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等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市、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上述调整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6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